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2********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82民初2465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沙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沙河市博金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李军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