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为县通江加油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25民初1190号 |
案号 |
(2017)皖0225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为县通江加油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李建辉燃油款284616元;二、无为县通江加油站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邢献忠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李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0元,减半收取12505元,由李建辉负担9720元,无为县通江加油站和邢献忠共同负担2785元。(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献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57050270272 |
登记机关 |
无为市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福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