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豪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6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8240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3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豪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常州科教城国际创新基地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常州豪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原告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的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3号楼3A-401-2室房屋。三、被告常州豪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按每日116.83元计算(扣除已预交的14213.88元履约保证金),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四、驳回原告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408元,由被告常州豪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原告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桂良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346237435Q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A座3-A4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