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商初字第00170号
案号
(2015)鼓执字第03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樊中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瀚毅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瀚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100元,由被告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樊中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时间
2015-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樊中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1743119598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天合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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