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170号 |
案号 |
(2015)鼓执字第03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樊中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瀚毅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瀚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100元,由被告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樊中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9 |
发布时间 |
2015-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中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743119598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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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天合路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