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苏新国晶线路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硕民初字第00460号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01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杨轲、曹静、苏新公司归还张爱华借款1500000元,该款由许杨轲、曹静、苏新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月止每月底前支付200000元。 二、许杨轲、曹静、苏新公司如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支付张爱华违约金300000元,且张爱华有权就许杨轲、曹静、苏新公司未归还的全部借款及违约金30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它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此款已由张爱华预交),由许杨轲、曹静、苏新公司负担。许杨轲、曹静、苏新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14150元支付张爱华。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5 |
发布时间 |
2016-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杨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