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玥旭生态牧林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1020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恢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太顺、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长富、王京借款2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止;2.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止;3.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止),并扣减王太顺已支付的60000元;被告十堰元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堰玥旭生态牧林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王太顺、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长富、王京律师费用30000元;被告十堰元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堰玥旭生态牧林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王太顺、王磊、十堰元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十堰玥旭生态牧林专业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8元减半收取16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14元,由被告王太顺、王磊、十堰元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十堰玥旭生态牧林专业合作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太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20303MA4CY7DA4H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监局张湾分局花果分局市监所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鲍花村郑家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