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4民初1837号
案号
(2019)皖1204执2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东对于被告梁勇、许月梅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M23商住楼303室、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17号305室、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89号汽运公司院内202室、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A9#楼604、624室的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债权为:利息均按月利率2%,2015年2月17日的借款2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2015年4月13日的借款4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13日起,2015年6月8日的借款36万元利息从2015年9月8日起,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42元,由被告梁勇、许月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时间
2019-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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