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04民初1837号 |
案号 |
(2019)皖1204执2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东对于被告梁勇、许月梅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M23商住楼303室、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17号305室、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89号汽运公司院内202室、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A9#楼604、624室的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债权为:利息均按月利率2%,2015年2月17日的借款2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2015年4月13日的借款4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13日起,2015年6月8日的借款36万元利息从2015年9月8日起,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42元,由被告梁勇、许月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