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04民初2128号 |
案号 |
(2021)皖1204执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勇、许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姜九动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原告姜九动有权就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3号商业街Z5#楼408室以及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240号201室在抵押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三、驳回原告姜九动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姜九动负担9660元,被告梁勇、许月梅负担4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