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4民初2128号
案号
(2021)皖1204执1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勇、许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姜九动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原告姜九动有权就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3号商业街Z5#楼408室以及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240号201室在抵押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三、驳回原告姜九动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姜九动负担9660元,被告梁勇、许月梅负担4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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