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成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4********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1024民初350号
案号
(2016)黑1024执01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植元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7800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利息为180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利息为6000元),本息合计97800元;2016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时间
2017-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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