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秀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1民初3488号 |
案号 |
(2019)黑1121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林、李秀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10日前借款本息20,477.40元; 二、被告王林、李秀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千分之16.7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0元,由被告王林、李秀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