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凤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8070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2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李凤雷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 二、被告李凤雷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剩余借款本金128287.12元; 三、被告李凤雷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6日利息为5770.85元;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30%计算); 四、被告李凤雷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5022元; 五、如被告李凤雷逾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二、三、四项所列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李凤雷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绿海田园社区梧桐园7栋B单元7-8层1号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对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经上述第五款项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孙航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被告李凤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