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2********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12550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曾东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9月25日,曾东拖欠编号361802449410000号《兴业银行“兴闪贷”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7586.6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366.9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曾东自愿于2019年10月1日起,每月28日前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10000元至上述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中,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上述《兴业银行“兴闪贷”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 三、曾东自愿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477.5元; 四、若曾东未按上述调解协议中第二、三项规定履行义务(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如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均有权申请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兴业银行“兴闪贷”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合同》项下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届时,曾东另需承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强制执行阶段产生的律师费,计算标准为申请执行金额的5%;为避免争议,现将申请强制执行金额明确如下:截止2019年9月25日,上述《兴业银行“兴闪贷”个人信用消费额度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为97586.68元,以此数减去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期间曾东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强制执行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部分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曾东自愿承担; 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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