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袁民二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902执10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谭刚应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从刚、杨艳豆腐加工成转让款及原材料款合计人民币570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币16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870元,由原告徐从刚、杨艳负担1178元,被告谭刚负担16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7-15
发布时间
2016-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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