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袁民二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902执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谭刚应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从刚、杨艳豆腐加工成转让款及原材料款合计人民币570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币16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870元,由原告徐从刚、杨艳负担1178元,被告谭刚负担16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15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