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义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423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夏义生、夏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081.8元,本息共计37801.8元,并自2015年6月26日起以本金36000元按年利率15.12%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夏义生、夏焱梅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时间 |
2017-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