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莉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1********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贵民一初字第574号(2015)贵民一初字第574号
案号
(2015)贵执字第00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闵立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英偿还借款人民币73000元及利息294.25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7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2453元由被告闵立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7-01
发布时间
2016-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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