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纪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01********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信民一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1102执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邱川、丁纪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舒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决》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6-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