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2********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322民初302号
案号
(2018)冀0322执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晓勇、张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18年1月2日之前的利息2184.71元,2018年1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利率6.525%为基础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秦有军、景存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被告景晓勇、张丽红、秦有军、景存成均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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