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6********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铁商初字第786号
案号
(2016)黑0781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力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丛国、邓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2,836.41元。合计72,836.41元。 二、被告王丛华、付桂娟、王英群、刘庆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621.00元,公告费810.50元由被告王丛国、邓建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时间
2016-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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