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明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30********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铁商初字第468号
案号
(2016)黑0781执01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力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善军、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金、利息总计74,396.5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4日)。 二、被告李志彬、任明珠、王守君、陈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00元减半收取830.00元,由被告马善军、李平承担。被告李志彬、任明珠、王守君、陈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时间
2017-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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