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02民初1609号 |
案号 |
(2020)湘0502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桂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243,962.8元(其中本金149,964.07元,该前述利息及应收费用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止,此后利息及应收费用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及应收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9元,减半收取1649元,由被告李桂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