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春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386号(2014)东民初字第386号
案号
(2014)东执字第00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厌飞、陈佰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946.14元和29723.02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时间和利率承担利息; 二、被告陈厌飞、陈金红、陈佰和、陈长琴、陈振国、颜春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4-12-11
发布时间
2015-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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