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春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386号(2014)东民初字第386号 |
案号 |
(2014)东执字第00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厌飞、陈佰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946.14元和29723.02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时间和利率承担利息; 二、被告陈厌飞、陈金红、陈佰和、陈长琴、陈振国、颜春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12-11 |
发布时间 |
2015-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