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3987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被告张杰、庄艳华欠原告王喜奎借款920000元,二被告张杰、庄艳华于2016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偿还原告300000元,余款420000元于2017年8月底前全部还清,了结本案全部纠纷;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为6500元,由原告王喜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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