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腊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21********1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1121民初599号
案号
(2017)黑1121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伟娜、敖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69.15元及从2013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的利息款17019.87元,以上本息合计56989.02元 被告吴伟娜、敖国林从2016年1月19日起以本金39,969.15元按约定年利率14.58%加上50%的罚息(即21.87%)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韩腊梅、刘辉、姜路军、孙文英对被告吴伟娜、敖国林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公告费750.00元,共计1975.00元,由被告吴伟娜、敖国林、韩腊梅、刘辉、姜路军、孙文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时间
2017-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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