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腊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1民初599号 |
案号 |
(2017)黑1121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伟娜、敖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69.15元及从2013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的利息款17019.87元,以上本息合计56989.02元 被告吴伟娜、敖国林从2016年1月19日起以本金39,969.15元按约定年利率14.58%加上50%的罚息(即21.87%)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韩腊梅、刘辉、姜路军、孙文英对被告吴伟娜、敖国林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公告费750.00元,共计1975.00元,由被告吴伟娜、敖国林、韩腊梅、刘辉、姜路军、孙文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