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02********1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6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黑0603执10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玉鑫、龚静(又名宫静)偿还原告于洪人民币173 000元; 二、被告时玉鑫、龚静(又名宫静)支付原告于洪借款利息(以本金173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三、被告时玉鑫、龚静(又名宫静)支付原告于洪逾期利息(以本金173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上列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760元,公告送达费700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时间
2019-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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