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32********1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272号判决书
案号
(2016)黑8102执00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三江农垦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丹、尚广吉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97664.99元,利息48651.20元、罚息24325.60元(计算至2013年6月16日),合计170641.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郑海燕、韩玉江、王翠玲、曹学斌、张德成、蔡亚兰、谢朝兰、张友福对被告张志丹、尚广吉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担431元,被告张志丹、尚广吉负担36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07-22
发布时间
2016-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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