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国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1********1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40号
案号
(2015)郴北执字第00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国娥、黄贵国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刘光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何国娥、黄贵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3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何国娥、黄贵国全部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5-06-24
发布时间
2016-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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