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国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40号 |
案号 |
(2015)郴北执字第00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国娥、黄贵国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刘光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何国娥、黄贵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3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何国娥、黄贵国全部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06-24 |
发布时间 |
2016-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