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4********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02民初5512号 |
案号 |
(2019)皖1202执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被告陶伟、阜阳市尊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学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630元,合计5530元由被告陶伟、阜阳市尊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