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丽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4229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4607784】。一、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共同确认截止至2020年3月20日欠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借款本金62万元、利息1949.57元、拖欠本金罚息15888.57元、拖欠利息罚息14.35元(之后的利息、拖欠本金罚息、拖欠利息罚息以6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偿完毕。 二、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如有任意一期没有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三、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如不按上述调解条款履行义务的,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对被告尚欠的贷款本息可以就被告邓丽均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育德街42幢之三806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受理费10178.52元减半收取5089.26元,保全费3709.26元,合共诉讼费用8798.52元,由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共同承担。上述受理费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已预交,被告江门市小象科技有限公司、邓丽均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