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镜民一初字第01923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3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海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18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莉莉、王辉明、蒋群对前述第一项4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喻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0元,由被告喻辉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喻辉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时间
2019-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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