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镜民一初字第01923号 |
案号 |
(2019)皖0202执3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海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18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莉莉、王辉明、蒋群对前述第一项4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喻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0元,由被告喻辉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喻辉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19-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