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6********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2民初23号 |
案号 |
(2019)冀0522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宏康建材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原告王占新借款本金32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河北宏康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20 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河北宏康建材有限公司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河北宏康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河北宏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北宏康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王连华、刘素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五、原被告一切均清,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 100元,减半收取计3 050元,由原告王占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