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01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殷杰、张咏雪、殷彩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信用卡本金896735.65元、利息14003.6元、滞纳金9993.58元,合计920732.83(暂计算至2013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被告殷杰、张咏雪、殷彩珍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对三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迎枫桥弄18号1幢202室的房屋经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2元,原告负担1508元,被告殷杰、张咏雪、殷彩珍负担1300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3004元由三被告支付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9-09
发布时间
2016-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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