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俐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3民初389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朱俐桦、黄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向东、肖国荣借款本金171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83%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曹向东、肖国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20.69元,减半收取3310.34元,由原告曹向东负担310.34元,被告朱俐桦负担3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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