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俐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朱俐桦、黄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向东、肖国荣借款本金171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83%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曹向东、肖国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20.69元,减半收取3310.34元,由原告曹向东负担310.34元,被告朱俐桦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