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延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37********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82民初594号
案号
(2018)冀0582执恢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延军、徐丽娟偿还原告王向平借款本金155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王向平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北宇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银圆财进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时间
2018-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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