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延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7********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82民初594号 |
案号 |
(2018)冀0582执恢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延军、徐丽娟偿还原告王向平借款本金155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王向平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北宇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银圆财进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