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桂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1民初843号 |
案号 |
(2017)黑1121执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春香、孔祥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01.81元及从201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款11772.30元,以上本息合计25874.00元 被告刘春香、孔祥友从2016年3月10日起以本金14101.81元按约定年利率14.58%加上50%的罚息(即21.87%)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于立伍、唐桂艳、唐桂荣、李秀海对被告刘春香、孔祥友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47.00元、公告费750.00元,共计1197.00元由被告刘春香、孔祥友、于立伍、唐桂艳、唐桂荣、李秀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发布时间 |
2017-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