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17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84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19)粤0784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517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199937.69元、罚息为2776.91元、复利6662.17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企业借款合同》和编号为0200002201500669002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6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2048.23元、罚息为2449.67元、复利为131.72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企业借款合同》和编号为0200002201500669007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 三、被告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159572.22元、罚息为2285.96元、复利为5151.51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最高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0200008201600190001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 四、被告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458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162040.01元、罚息为2250.56元、复利为5399.37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0200008201600190002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 五、被告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629.91元、罚息为9021.89元、复利为307.77元,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及编号为0200008201600185004的《借款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 六、被告鹤山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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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35119517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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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沙坪新业路1427至1431单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