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1124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3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杜玲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6139.34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5日的利息及罚息75398.99元、复利15938.97元,共计人民币267477.3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支付2017年1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72元,由被告杜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时间
2019-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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