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2791号
案号
(2016)津0101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天津市和平区禄安大街与清河大街交口天汇雅苑1-1-1803房屋腾空交原告收回; 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当日,被告按每月6600元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时间
2017-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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