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超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0********1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7民初815号
案号
(2020)冀0127执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丽丽偿还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2.833333‰计算,2018年6月2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7.9666662‰计算;已偿还利息930.57元,应予扣减)。 二、被告张瑞芳、郝超云对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丽丽、张瑞芳、郝超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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