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超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0********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7民初815号 |
案号 |
(2020)冀0127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丽丽偿还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2.833333‰计算,2018年6月2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7.9666662‰计算;已偿还利息930.57元,应予扣减)。 二、被告张瑞芳、郝超云对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丽丽、张瑞芳、郝超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