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92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黑092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成、赵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邮储银行勃利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160元,合计人民币47160元。 二、被告王新、徐广艳、野广有、王桂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王成、赵丽红负担。 案件公告费700元由王成、赵丽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4-08 |
发布时间 |
2017-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