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2********1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赤法民三初字第305号
案号
(2017)粤0802执恢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赤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廖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偿还贷款本金917068.25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3月21日利息为39264.49元,2015年3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规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对被告廖东梅、曹家发捉供抵押担保的湛江开发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海怡轩18层A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2487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曹家发、被告廉江市湛城建筑材料经营部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廖东梅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时间
2018-0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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