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章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82********1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882民初613号
案号
(2017)粤1882执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国兴、陆娟妹、陆章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方良偿还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但计付该利息时,应扣除被告樊文已付的利息50000元); 二、被告樊文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谭国兴、陆娟妹、陆章霞、樊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时间
2017-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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