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淑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2民初3397号 |
案号 |
(2019)湘1002执3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伟丹、曾淑文偿还原告李高忠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张伟丹、曾淑文给付原告黄娅萍从2013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上述给付责任,限被告张伟丹、曾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李高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李高忠承担1000元,被告张伟丹、曾淑文承担1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