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全社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567号 |
案号 |
(2015)郴北执字第01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全社员、袁春林偿还原告段禄轲借款本金120 000元,并支付利息6563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至2015年6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合计126 563元,该款限被告全社员、袁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何高凤、何小敏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段禄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全社员、袁春林、何高凤、何小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保全费1210元,合计4054元,由被告全社员、袁春林、何高凤、何小敏共同负担4041元,由原告段禄轲负担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时间 |
2016-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