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423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兆云借款本金5000元,并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9年4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蔡青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