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4********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8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18)冀0638执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喜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邓春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刘景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