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4********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8民初1149号
案号
(2018)冀0638执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喜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邓春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刘景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1-14
发布时间
2019-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