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4********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8民初1439号 |
案号 |
(2019)冀0638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喜奎偿还原告马德臣借款24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清借款之日止。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刘景华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韩喜奎、刘景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