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4********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8民初28号
案号
(2018)冀0638执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喜奎偿还原告韩文霞借款本息134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景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2元,由被告韩喜奎、刘景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时间
2018-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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