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别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81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黑8102执2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孝、别春华偿还原告金晓明借款本金141350元,利息115907元,合计2572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冯孝、别春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