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别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8102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1)黑8102执1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孝、别春华、于干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宫玉龙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9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本息合计109000元; 二、被告胡影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冯孝、别春华、于干坤负担2477元,原告宫玉龙负担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