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别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31********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8102民初1150号
案号
(2021)黑8102执1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孝、别春华、于干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宫玉龙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9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本息合计109000元; 二、被告胡影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冯孝、别春华、于干坤负担2477元,原告宫玉龙负担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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