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秋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秋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健、刘松借款本金1620000元; 二、被告李秋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健、刘松借款利息991500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5月30日,后段利息按照月息1.5%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蒋健、刘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 692元,减半收取13 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 846元,由被告李秋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